安徽省“醉驾入刑”标准公布,特殊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9-06-20 15:47:55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有关问题,制定了工作指引。
“指引”明确,对于具有隔夜醉驾、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指引”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八种情况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指引”第六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特殊情形免予刑事处罚
“指引”第七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的。
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行政责任不能少
特殊情况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醉驾入刑”失去了原本的威慑力,醉酒驾驶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