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关于统计执法记录仪及采集工作站配备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7 04:39:56
衡水市关于统计执法记录仪及采集工作站配备情况的通知
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日前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分类和执法记录仪配备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做出专门批示。为使此项工作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备范围
市直有关执法部门(附表2),不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
二、配备标准
按照《办法》要求,A类执法部门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配备1台执法记录仪,我市再根据执法记录仪数量配备相应数量执法记录数据采集工作站;B类执法部门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配备1台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较多的部门配备相应数量采集工作站;C类执法部门根据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不再配备采集工作站。
三、配备原则
音像记录设备按照《办法》要求标准配备,执法记录仪应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功能,逐步实现信息化智能监控。
四、有关要求
此次执法记录仪及采集工作站配备情况统计工作,是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环节,统计完成后将按程序进行集中采购。市直各相关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据实进行填报,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填报表格(附表3)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12日12时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1029房间,联系电话:2233116,2021996(传真),电子版报送邮箱:hsfzb6120@163.com。
附件:1、《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河北省音像记录配备办法.pdf
2、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涉及市直执法部门市直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涉及单位.exl.xls
3、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记录设备配备情况统计表市直执法单位执法记录设备配备情况统计表.exl.xls
2017年7月10日
来源于:衡水政府法制信息网(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