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对公民和警察都是保护
发布时间:2018-01-23 05:38:17
执法记录仪只是一个工具,它既可以监督和规范警方执法,同时也可以保护严格依法执法的警察。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坚决堵住“忘带了”“设备坏了”等情形发生。
从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段时间以来,由警察现场执法而引发的警民冲突屡屡在网络舆论场上刷屏,多起案件都陷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结之中。警方对社会关切的回应当然是必要的,但由于身处一方当事人的位置,言语的辩解难免让旁观者有“瓜田李下”的质疑。若此时出勤警员的执法记录仪或事发地的监控又恰到好处地“坏了”,要让围观群众相信警方的清白自然不易,反倒是对警方的“有罪推定”会扑面而来。
其实,民众有配合警方依法执法的义务,警方也有严格依法执法的责任。单单要求执法者或执法对象承担责任或义务,都是偏颇的。就执法这一行为而言,警方是主动者,自然先要满足合法性——一是主体资格要合法,二是执法程序要合法,三是执法内容要合法。在这个“无图无真相”“无视频无真相”的自媒体时代,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当事警员的自述、甚至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都比不上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来得直观。
正因为有此背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大力推行警方执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其中,北京市公安局于2010年初就在全局全面推行现场执法记录制度,强力打造现场执法“阳光工程”;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台了《宁夏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明令执法记录仪“出警必戴必开,处警必用,资料必存”。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硬性规定“民警因现场执法行为引发投诉的,凡不能提供现场执法记录证实其执法行为合法适当,即认定其有过错”。这样的“有错推定”,并不是非要和执法警员过不去,而正是要有效督促出勤警员佩戴执法记录仪,促进执法专业化和规范化。
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而言,首要的工作既不是去说服公众,也不是去说服警察。执法记录仪只是一个工具,它既可以监督和规范警方执法,同时也可以保护严格依法执法的警察不被执法对象和围观群众误解甚至诬陷,从而有效预防警民冲突的发生。非要认为执法记录仪是个累赘、束缚手脚、不便工作,那就得好好追问,什么才是“不束缚手脚的执法”?
眼下,《规定》的颁行,将部分公安机关已经推行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推广到全国,是给所有潜在的执法对象吃了一个定心丸。剩下的,该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坚决堵住“忘带了”“设备坏了”等情形发生。须知,公开、透明、规范是对警方执法的底线要求,一个守法的警察理当和一个守法的公民一样,欢迎执法记录仪。(颢钧)